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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第七條第六款之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分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分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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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