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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第28條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出差,應指定佐理人員代理,無佐理人員者,得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辦理移交手續,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相關檔案資料於移交之日,列入移交清冊後交付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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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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