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第16條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為之;其為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校者,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