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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第16條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為之;其為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校者,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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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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