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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依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需要者,得不另編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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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