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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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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