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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簡單者,其會計制度得分別報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依教育部所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學校法人僅設一所私立學校,且其支出僅有董事會支出者,其會計制度得併入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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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