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第22條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22條

私立專科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薦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 (一)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