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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 第20條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0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擬訂計畫注意考核其公款 及財物之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並調閱現金及財物之盤點 紀錄,查核有關帳表記載,抽查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案卷,如 公款財物等有遺失、毀損或損失情事,應查明有無依法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人員查核各機關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注意有無故意 規避稽察程序或驗收結果與原案不符等情事,如發覺有違背法令者,應切 實深入追查,並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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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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