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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4條

第 四 章 核定方法及程序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得依審計法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程序辦理,對 於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及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 為之逕行決定,均應送經覆審單位覆審,並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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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