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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3條

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之審核,應就個案特定事項及有關證件,分析事實查 察左列情事: 一、有無違法舞弊情事。 二、有無故意、過失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三、有無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四、各級經辦及主管人員之職掌劃分及權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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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