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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2條

審計人員承辦審核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案件,對於引用有關法令條文,應 注意其適用之要件與範圍;對於尚未決定之案情內容,不得洩露;已在司 法訴訟之案件,得陳報核准,俟法院判決後開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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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