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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6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經審查決定免負賠償之責者,應通知 各該機關解除其責任。對於決定賠償之案件,應定追繳期通知該負責機關 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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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