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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8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定之賠償款項,經應負損害賠償人員已賠繳一部或全部後 ,各機關如收回原有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者,得報經審計 機關核定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退還原賠繳人。其已審 核決定案件,經審計機關覆議或再審查決定,免除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擬 轉銷損失款項或財物者,應將處理辦法報告審計機關核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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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