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 第25條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5條
審計機關已審查決定之賠償款項,如經查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經覆議 或再審查程序,並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 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 前項所稱「相當價值」,係指核定賠償時,行為地之一般價格。所稱「顯 然可計算之利益」,係指按市價估值,並依損益相抵之原則所計算之利益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4條
看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