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 第25條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5條

審計機關已審查決定之賠償款項,如經查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經覆議 或再審查程序,並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 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 前項所稱「相當價值」,係指核定賠償時,行為地之一般價格。所稱「顯 然可計算之利益」,係指按市價估值,並依損益相抵之原則所計算之利益 。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