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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5條

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撤銷執行之日或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 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 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間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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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