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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6條

少年觀護所應將少年在所期間之鑑別報告及接受輔導情形,送交執行感化教育處所,作為擬定處遇計畫之參考;少年接受輔導情形,並得作為執行成效之一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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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