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42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2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核備。 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