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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8條

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養、就學、就醫、就業及調整環境等事項,少年保護官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 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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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