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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0條

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出校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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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