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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1條

少年保護官拒絕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時,應自受請求之日起二週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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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