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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40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0條
少年違反前條規定,經少年法院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
第三項或
第五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裁定留置觀察時,由少年法院簽發通知書傳喚之。 前項少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得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並於少年到場後,通知少年保護官。 留置觀察期間,少年保護官應與少年觀護所保持聯繫,並由少年觀護所將留置觀察之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 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之三
規定裁定留置觀察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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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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