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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0條

安置輔導處所執行安置輔導計畫時,就涉及司法、教育、衛生、社政、勞政、警政、戶政或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事項,得主動或請求少年法院、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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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