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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48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8條
安置輔導處所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該管少年法院: 一、罹患重大或需長期醫療之疾病。 二、因意外傷害緊急送醫。 三、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四、遭受不法侵害。 五、逃離或逾假不歸。 六、重大違紀。 七、長期未受家人、親友或師長探視關懷。 八、其他依法應通報或認有通知必要事項。 前項事由依照法律規定應通報主管機關者,並應依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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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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