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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3條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輔導,或違反應遵守之事項,安置輔導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安置輔導處所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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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