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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區民代表會於保民大會普遍成立後設置之,市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考試 及格者,得被選為區民代表,但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本市區域內之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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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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