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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保民大會對於區民代表之選舉,由區公所指導保長,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各保選舉日期及時間,均由區公所規定,於選舉前五日,分別在各該 保保辦公處公告之。 二、各保選舉票,均由區公所製定,並加蓋區公所鈐記,分發備用,其式 樣另定之。 三、各保選舉人到場時,應各於選舉人名簿簽名,並按簽名人數發選舉票 。 四、區民代表選舉,用無記名單記式。 五、投票完畢後,應即當場開票,以得票數較多者定之,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者定之,名額與當選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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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