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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市以下之區,依本法第六條因地方情勢酌量變更區內之編制時,應於核准 後,報請內政部備案,區內之劃分或變更,應繪具圖說,呈經上級機關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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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