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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區公所於各保選舉完畢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將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公布。 二、通知當選人並命其於接到通知書三日內,聲明願否應選,如逾期不答 覆,即視為願意應選,其不願意應選者,以候補當選人遞補之。 三、當選人全部確定後,應即造具當選人名冊呈報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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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