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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市公民宣誓登記後,有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區公所撤銷其 登記,其死亡者,應為死亡之登記。 前項撤銷登記與死亡登記,均應報請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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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