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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市民宣誓後,即由區公所登入公民登記冊,並呈報市政府備案,其於宣誓 登記後,遷至他區居住者,應為移轉之登記。 前項公民登記冊式樣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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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