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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區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以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 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其任期均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 區民代表,如於一會期內,全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得視為辭職,依 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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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