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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應負責辦理之事項如左: 一、議場布置及會議紀錄事項。 二、保務報告事項。 三、答復詢問事項。 四、其他有關保民大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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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