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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市之設置與廢止,及市區域之劃定或變更,應由內政部呈 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但省轄市得由省政府咨請內政部轉呈核准之 。 前項區域之劃定或變更,應繪具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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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