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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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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市政府組織規程,在院轄市由內政部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省轄市由省 政府擬訂,咨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於核定公佈後,均應報請國 民政府備案。 在未正式成立市政府前,經呈准設置市政籌備處者,其組織規程之訂定, 准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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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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