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之二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法務部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組成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以下簡稱審…
第3條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
第4條
審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一、因罹患…
第5條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務部現職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第6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調查,由承辦人員為之;必要時,審查會委員得親自參與調查。
第8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調查事實及證據,應製作書面紀錄。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通知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之人如不便或不能到場,得以視訊…
第10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前往各場所為調查或勘驗時,除屬公共場所或…
第11條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
第12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時,應依比例…
第13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
第14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其期間不得逾二…
第15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務部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第16條
職權或申請案件於調查完備後,承辦人員應依調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審查會審議。必要時…
第17條
審查會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18條
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審查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
第19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於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會委員或…
第20條
審查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依前條規定應行迴避者,…
第21條
審查會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審議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於事實難以證明確實存在,而有證…
第22條
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
第23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一、申請人檢具文件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
第24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第25條
職權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終結之決議。
第26條
職權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確認不法之決議。前項情形,審查…
第27條
法務部應將審查會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決議之結果作成處分書,並於決議之翌日起十…
第28條
前條第一項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二、主文、事實及理由。三、機關及首長。四、年…
第29條
法務部辦理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一、權利受損之人…
第30條
審查會對申請案件之決議,自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應於一年內為之;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第31條
審查會委員、承辦人員及其他人員,因參與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依…
看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