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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12條

徵信業對向其申請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 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紀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 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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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