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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 第9條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9條
徵信業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 機關申辦。 徵信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 ,並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收受終止登記申請書後,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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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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