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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徵信業,指財團法人中華徵信聯合中心及經營左列業務之營利事 業: 一、企業及其負責人財務及債信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及 提供。 二、一般經濟、市場及行業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三、個人信用及財產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四、動產、不動產時價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五、其他有關經濟徵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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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