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 第5條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5條

徵信業申請許可登記,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 記時,亦同。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後,發現有遺漏或短缺者,應限期通知補正。經審查 符合本法、本辦法規定者,應准予登記,並發給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