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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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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