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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7條

徵信業於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 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其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 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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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