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 第15條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15條

徵信業申請許可登記,應隨文繳納執照費新台幣五千元。變更登記、申請 換發、補發執照,應隨文繳納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