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 第11條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11條

通過能量登錄者有下列事項之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名稱。 二、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 三、地址或實體營業據點地址。 四、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 五、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分割。 七、其他經本部公告應備查變更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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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