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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13條

通過能量登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能量登錄: 一、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三條規定情事之一,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二、未依第四條第一項書件內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 三、未於第八條所定期限內,將證明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四、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檢附變更事項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且情節重大。 五、依第十一條規定報請本部備查之變更事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未依前條規定於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申請廢止能量登錄。 七、自行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 八、開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後,自行停止營業逾三個月以上。 九、其他違反本法、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或相關法令,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情節重大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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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向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第3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第4條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以下簡稱能量登錄):一…第5條本部就前條第一項申請案,得遴聘專家及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項目:一、財務之健全度。二、…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能量登錄;能量登錄後發現者,撤銷其能量登錄:一、申…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案,經本部准予能量登錄者,發給能量登錄證書,並於網站公開之。能量登錄證書有效…第8條通過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以下簡稱通過能量登錄者)應於能量登錄證書有效期間之始日起六…第9條通過能量登錄者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專戶,或取得銀行足額履約保證。第10條通過能量登錄者,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依本部指定方式,揭露下列事項:一、能量登錄證書。二、基本…第11條通過能量登錄者有下列事項之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一、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名稱。二、…第12條通過能量登錄者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應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並繳回能量登錄證書。第14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原有效期間內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通過能量登…第15條本辦法所定相關書件之格式,由本部於網站公告之。第1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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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