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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12條

通過能量登錄者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應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並繳回能量登錄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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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