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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5條

本部就前條第一項申請案,得遴聘專家及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項目: 一、財務之健全度。 二、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之人力配置及能力。 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能量。 四、執行管理之能力。 五、內控內稽制度之完善度。 六、其他本部認與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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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