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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 第14條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原有效期間內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通過能量登錄,應依本辦法規定管理,並得於原有效期間屆滿前,依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展延能量登錄證書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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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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