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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8條

通過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以下簡稱通過能量登錄者)應於能量登錄證書有效期間之始日起六個月內,將代理收付款項所專用信託專戶或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報請本部備查後,始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 有正當理由不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備查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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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