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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 第6條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6條
第四條
第一項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能量登錄;能量登錄後發現者,撤銷其能量登錄: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有
第三條
規定情事之一。 三、資產淨值為負數。 四、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內控內稽制度未有具體規定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虞。 七、服務有被使用於詐欺、洗錢或資恐之虞。 八、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有無法健全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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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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