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 第4條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4條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以下簡稱能量登錄): 一、能量登錄申請計畫書。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 四、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名冊及實質受益人名冊。 五、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及實質受益人無違反前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 七、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八、洗錢防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內稽制度),其中應包括風險評估指標、客戶身分確認機制、客戶營業證明之要求。 九、申訴處理程序。 十、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個人簡歷。 十一、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書。 十二、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 十三、與客戶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書。 十四、能量登錄切結書。 十五、其他經本部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者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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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